保密宣传教育月
一起了解企业“保密”那些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版本《条例》,并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保密管理的体制机制,明确了保密工作的责任分工、制度体系以及保密措施等内容,为依法保护国家秘密提供了重要保障。

保密工作科普
01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从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到国防建设、外交活动,从国民经济发展到科学技术创新,诸多领域都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02
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泄露则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同时,国家秘密都有相应的标志形式,如 “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密级★解密条件”,并且根据事项性质和特点,有着不同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

企业防泄密措施
01
收发涉密文件、资料要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汇编涉密文件、资料,不能改变密级、保密期限或知悉范围,要按其中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02
复印、摘抄、转发涉密文件、资料要履行审批程序。销毁涉密载体,一定要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03
保存涉密载体,要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携带涉密载体外出,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04
不能将个人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带入重要涉密场所。不能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不能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05
不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能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06
绝不能在私人交往、通信、谈话和家庭生活中泄露国家秘密。更不能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07
不能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不能买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不能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08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09
向新闻出版媒体投寄稿件、接受采访不能泄露国家秘密。不能向境外组织、机构投寄涉密稿件或其他作品。不能以任何方式私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信息。

10
不能在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不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传递国家秘密。不能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发现他人泄露国家秘密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违反《保密法》造成泄露国家秘密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等一系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若相关人员属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
。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一旦泄密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22年,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朱某在承担某县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及数据整合工作过程中,向该县农村农业局工作人员何某现场借阅1份秘密级文件。何某明确要求不得拍照和传播,但朱某为方便后期工作,趁何某忙于其他工作时,私自用自己手机图文识别软件对文件进行拍摄及格式转换,并将电子文档保存在手机中。一段时间后,朱某在负责另一个项目时,为了让项目组成员理解相关文件精神,将手机中保存的文档发送到公司微信工作群中,造成文件泄露。案件发生后,朱某被给予警告、经济处罚、调离岗位等处理,何某也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二
2021年,某装修公司电工辛某受公司派遣,到某县纪委机关办公楼内检修电路。在监控室检修期间,辛某看见审讯室监控画面,觉得正在被审讯的人员面貌有些熟悉,出于猎奇心理,遂趁工作人员不备,使用手机对监控画面拍照,并将照片发送至家庭微信群称:“纪委审问干部,大家看看这是谁?”其家人又将照片转发至其他微信群,造成大范围传播,给案件侦办造成很大被动。经鉴定,该照片涉及的纪委办案信息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辛某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20年,管道工人梁某被劳务派遣到某军工厂施工期间,通过互联网交友软件结识了一位外地女性网友,经过连日热聊,该网友表示,对梁某感觉不错,下次到其所在城市出差时见见面,梁某顿时心花怒放。在之后的聊天过程中,梁某得知对方是“军迷”,爱好研究各类军舰,便主动提出自己可以拍摄军舰发给对方。随后,在对方引导、诱使下,梁某偷拍工厂环境、在造军舰等照片、视频发送给对方。经鉴定,上述照片视频涉及1项机密级、1项秘密级国家秘密。梁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保密工作无小事,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企业员工,都应时刻保持警惕,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在这个保密宣传教育月,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共同守护国家秘密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